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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79     * 贴子主题:港华燃气提醒广大工商业用户:隐患整改要及时,莫忽视

靓妹:东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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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5/3/2 10:37:52
[align=left]  燃气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是工商业生产经营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对于工商业用户,港华燃气每年会进行两次上门安检,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配合安检工作,对于发现的隐患,工作人员会现场告知,请您务必重视并积极整改。
  【工商业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
  1、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安全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使用。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1条规定: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第3.1.3条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的相关设备的使用寿命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可燃气体检测报营器》(JJG 693-2004)第5.5条规定: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2、私拆私改燃气管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3、通风不良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020年版)第10.5.2条规定: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第4.3.7条规定:厨房区域加工间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0,最小不少于0.6㎡;厨房净高度不宜低于2.5m。
  4、将燃气管道、阀门、燃气具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设安装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5.3.3规定: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不得设置在卫生间内。
  5、开放式厨房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中第5.3.3条第一款:“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2-2013)第4.2.1条也有明确规定:“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隔开”。
  6、使用不合格燃气具
  《燃气项目工程规范》(GB55009-2021)6.1.2和6.1.3条规定:家庭用户应使用天然气专用且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不得使用直排式热水器,要采用合格的强排式、平衡式热水器。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8):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炉的判废年限为8年,严禁超期使用。
  7、连接软管未使用不锈钢波纹管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1.7条和6.2.4条规定:燃气管道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使用燃气软管要注意:
  ★长度不能超过2米。
  ★不要靠近炉面,以免被火焰烧烤。
  ★不能穿越墙体、顶棚、门窗。
  ★不要压、折管道,以免造成堵塞,影响连续供气。
  ★使用双头螺纹连接,防止脱落漏气。
  ★中间不得有接头、三通分流。
  8、地下、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020年版)第10.2.23条规定:敷设在地下、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的燃气管道应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第10.5.3条规定: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5、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相关要求。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2-2013)4.1.2条规定,使用人工煤气、天然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当燃具设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燃气、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等安全设施。
  【及时整改隐患,确保用气安全】
  工商业用户在安检过程中发现隐患后请及时整改,整改后,请及时联系88596888进行隐患整改复查。
  根据2019年9月1日施行的《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则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燃气设施损坏、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或者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维护、更新责任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燃气用户或者相关责任单位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向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由燃气经营者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
  每个小小的隐患,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防微杜渐,防患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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