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贴回复
返回列表1

查看:4771     * 贴子主题:拍案说法 | @广大业户,这样做,真的可以免于处罚!

靓妹:梅清132234



积分:662
注册:2020-05-18
沟通:
Post By:2021/12/5 8:59:57
[size=4]2021[/size]年6月1日,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某超市送达了由青岛某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店销售的香蕉、油麦菜经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即墨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img]/tp/2021/1205/0859375787.jpg[/img]

[size=4]经调查核实,该超市索证索票齐全,能够证明上述香蕉、油麦菜的进货来源:所销售的香蕉从即墨区某果品行(另案处理)购进;所销售的油麦菜从孙某([/size]另案处理)处购进。故本案当事人销售油麦菜、香蕉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作为销售者无法辨别其销售的油麦菜、香蕉是否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属于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size=5]免罚依据[/size]
[size=4]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size]个月”。以及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决定免于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b]法律分析:[/b]
[size=4]本案是一起免于处罚的实际应用,作为农产品食品销售者以及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size]“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便属于农产品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农产品过程中符合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所以小编提醒各位商户,要完整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哦~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返回列表1
Powered by ShuzirenCms © 2003-2024 Shuzir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rocessed in 0.01033 second(s)